规范规程/Policy regulations
联系我们/contact us

电 话:029-82118390

029-82118374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三路200号

传 真:029-82118397

邮 编:710021

E-mail:jianli_hh@vip.163.com

规范规程

当前位置:首页>>学习交流>>规范规程

水土保持评估验收规定

作者:浏览人次:1899发表时间:2019-07-0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2002 年水利部令第 16 号,2005 年 7 月 8 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 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 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 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 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 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 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 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 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验收 结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 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 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 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 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前言 有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实施过程情况简介。 

二、主体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概况

1、主体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有关设计文件批复、调整过程。

2、水土保持方案报批过程,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时限、投资概算,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防 治措施设计落实、调整情况。

三、工程建设管理 

1、组织领导。包括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及具体管理机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 位。

2、规章制度。有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

3、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情况。

4、建设过程。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施工材料采购及供应。

5、建设监理。包括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制度、机构、人员、检测方法,水土保持工程 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

6、工程投资。包括批准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资金到位时间,年度安排,概算调整情况,经 费支出。

7、完成主要工程。包括治理措施类型及数量变更情况,实际完成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 防护工程等的类型、数量,与设计工程量增减情况及原因分析。

四、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 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的主要经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今后管理运行的建议。 

五、运行管理 水土保持工程移交、使用,管理维修养护责任、办法。运行期水土保持监测任务。

六、附件 1、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批复文件。

3、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文件。

4、投资到位及使用情况说明。

5、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

6、主体工程总平面图。

附件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 

一、简要说明 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二、防治责任范围

1、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与实际发生的责任范围对比,调整变化的原因。

2、扰动土地的治理面积、治理率。 

三、工程设计

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在设计报告中的设计要点,重大设计变更。 

四、施工

1、工程量及进度。各项防治工程完成的数量、实施时间,与批准的方案实施时间、工程量比 较,并分析其原因。

2、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事故 及其处理。

3、工程建设大事。包括有关批文,较大的设计变更,有关合同协议,重要会议等。

4、价款结算。批准的工程量及其投资,施工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对比,分析增减的原因。

五、工程质量

1、项目划分。水土保持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情况。

2、质量检验。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

3、质量评定。初步验收确定的各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对整体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 

六、工程初期运行及成效评价 

1、工程运行情况。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建成运行后,其安全稳定性、暴雨后的完好情况,工程维修、植物补植情况。

2、工程效益

(1)水土流失治理。工程试运行期间控制水土流失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及治理程度,项 目区水土流失强度变化值。废弃土、石、渣的拦挡量、拦渣率,各类开挖面、拆除后的施工营地 的平整、护砌量,植被恢复数量。

(2)植被变化。建设前、施工期间、竣工后林草植被面积,植被恢复指数。

(3)土地整治及生产条件恢复。土地整治率,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恢复数量,土地生产力恢 复能力。

(4)水土流失监测。根据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提出施工期间、工程运行后水土流失量, 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对水系、下游河道径流泥沙影响,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变化。

(5)综合评价。主体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范围、程度、时间,水土保 持工程的控制效果,防治成效。

七、附件及有关资料 1、工程竣工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

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文件、资料

3、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报告

4、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5、水土流失专项监测报告

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

7、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影像资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程序的函

 (水保监便字(2015)第 15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优化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程序,提高验收效率,保障验收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技术评估汇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司不再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评估工作结果的汇报。在自查初验合格并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后,生 产建设单位向我部提交验收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在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的全部自容。

二、明确验收申请条件。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申请书、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监测报告、监理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申请受理表详见附件)。 各类报告应符合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纸质件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文 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和监测报告的参编人自应注明培训证书编号,并亲笔签名。

三、开展验收申请公示。对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我部统一在水土保 持生态建设网站(www.swcc.org.cn)上进行公示,不再向项目所在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专门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公众反映的问题,我部将组织调查 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强化验收把关职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合格,自验收组经现场检查、 资料查阅和会议讨论后确定。验收组成员应由验收会议主持单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技术评估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我部将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 复杂程度和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确定参加验收专家名额。具体参加专家由验收会议主持单位确定。

五、严格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照我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意见》(水保〔2009〕第 187 号)的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 监测成果应包括向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提交的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度报告和监测 总结报告。对于线路长取弃土(渣)量大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包括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的遥感影像资料及其分析结果。 六、提高验收许可效率。对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我部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召开验收会议,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的修改完善工作,并送达验收会议主持单位;流域管理机构主持验收会议的,主持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和有关报告上报我部水土保持司。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本次行政许可结束;生产建设单位在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后,可重新向我部 申请验收。


水土保持司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

 (水保监便字(2015)第 39 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2015 年 1 月,我司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的函》,取消了验收技术评估汇报环节。为做好取消技术评估汇报 后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及《开发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的规定和要求,我司组织制定了《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 作要点(试行)》,进一步明确了验收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主持验收 时参考。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监督管理处,以便进一步完善和 规范验收相关工作。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要点(试行)

根据《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水利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件),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含监测季报);

4、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5、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

(二)受理条件 各类报告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验收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的形式要求,章节及附件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和 监测总结报告的参编人员注明培训证书编号,并签名。

(三)受理方式及时限

 我司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格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在 2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受理表见附件 1。

 二、验收公示

 (一)公示方式

 对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我司将统一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网站(www.swcc.org.cn)上进行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二)公示内容 包括生产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和受理日期、公示日期等(见附件 2)。

(三)意见处理 对公示期间公众反映的问题,我司将在初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分类处理,其中一般性的问题转验收会议主持单位处理;对问题较严重的,由我司组织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及技术服务单位等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安排验收会议

 (一)会议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召开验收会议。由流域管理机构主持验收会议的,流域管理机 构在确定具体会议时间和安排后,需提前报我司,以便我司在验收会议前一周印发会议通知。

(二)会议地点 验收会议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地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项目所在地召开的,验收会议主持单位应提前组织安排现场检查。对现场难以全面检查的、线路较长的线型工程,主持单位应要求 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所在区域的高空影像资料。

(三)参会单位及专家 我司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在印发会议通知时确定参会单位和专家名额。具体参加专家由验收会议主持单位协调确定。 与会专家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主要技术问题进行把关,并对其是否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各项防治任务,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实施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 求,以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监理总结、技术评估等报告是否符合验收技术规程的要求等提出意见。

(四)会议材料发放 我司受理验收申请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会议材料送达验收会议主持单位。验收会议主持单位在会前一周将材料送达参会专家。

 四、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包括现场检查、资料查阅、预备会议和验收会议四个主要环节。

(一)现场检查 1、检查内容。验收会议主持单位应组织参会人员和专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要求,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不同防治区域的水土流 失防治体系、实施情况,主要防治措施的外观、数量,以及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2、检查方式。原则上,对于点式工程应进行全面检查;对于点线结合的混合型工程以及跨 度较大的线型工程,在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水土保持现状影像资料的基础上,可选择重点工程和重 点部位进行抽查。具体抽查重点和抽查比例由验收会议主持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3、检查时间。对于点式工程,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对于点线结合的混合型工程以及 跨度较大的线型工程,检查时间根据抽查情况由验收会议主持单位确定。近期已对生产建设项目 开展了全面督查的,可适当压缩检查时间。

(二)资料查阅 1、查阅内容。现场检查后,验收会议主持单位应对照验收技术规程要求的《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备查资料)目录》,组织安排专门的资料查阅。资料查阅内容包括:

(1)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后续设计资料;

(3)水土保持管理及自查初验资料;

(4)水土保持监测原始记录、监测季报等资料;

(5)水土保持监理原始记录、监理报表等资料;

(6)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7)水土保持技术评估过程资料及评估意见等;

(8)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9)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影像、档案资料;

(10)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图等图件资料。 2、查阅时间。原则上资料查阅时间不少于半天。

(三)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确定验收组组成;在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基本形成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对不能通过验收的,可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在验收会议正式召开之前, 书面申请撤回验收申请(撤回申请表见附件 3)。

(四)验收会议 1、会议程序。验收会议一般包括宣布验收组名单,听取建设单位、监测、监理、技术评估等单位汇报,讨论质询和宣布验收意见等四个环节。 

2、会议时间。一般为半天,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3、会议结论。经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和会议讨论,对满足验收合格条件(详见附件 4)的生 产建设项目,形成验收鉴定书,并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对不满足验收合格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 形成不予通过现场验收的意见,明确具体原因和整改要求,并由验收组成员签字。

4、生态文明工程。对验收组一致认为各环节、各方面工作均较好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会 议主持单位可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申报生产建设项目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的建议。

五、上报验收会议材料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报告的修改完 善工作,并送达验收会议主持单位(生产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报告的时间不计入水利部办理验 收审批手续的时间)。验收会议主持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后的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上报我 司,由水利部印发验收鉴定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会议主持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报送我司,由水利 部印发验收鉴定书。生产建设单位在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后,可重新向水利部申请验收。

对验收会议前申请撤回的项目,经验收会议主持单位现场签署意见后,由生产建设单位报送 我司。我司研究同意后,即中止本轮行政许可程序。

联系方式:

电 话:029-82118390/029-82118374传 真:029-82118397E-mail:jianli_hh@vip.163.com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三路200号邮 编:710021

Copyright © 2000-2019 版权所有      ICP备案:陕ICP备19011750号   技术支持:聚尚网络

扫码关注黄河监理公众号